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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律师向宗银-李某某医疗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来源:向宗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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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娄底某某医院、湖南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两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医治的过程中均具有过错。

    1、被告娄底某某医院的过错及导致的相应后果:

    ①告知不详尽。未将骨折可能不愈合的风险和可供选择的多种治疗方案告知原告,这一过错在娄底市医学会作出的湘娄医鉴【2009】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得到了认定。

    ②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入院时选择的钢板内固定更改成了螺钉内固定。原告入院时曾强烈要求进行钢板内固定,当时院方及相关医务人员也同意了原告的这一选择,后院方因找不到合适的钢板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成了螺钉固定,由于螺钉没有钢板固定牢固,给日后骨折移位埋下了隐患。

    ③石膏托外固定未打齐腰,形同虚设。由于院方给原告打的石膏托外固定太短未齐腰,导致外固定形同虚设根本发挥不了固定作用,这也是后来骨折移位的另一原因。

    ④螺钉内固定移位后错误采用手法复位,致原告的骨头严重受损。众所周之,采用螺钉内固定后骨折移位的,若在螺钉没有拔出的情况下进行手法复位必然会造成螺钉周围的骨头严重受损,而院方未从此处考虑冒然采用手法复位,结果骨折不仅没有愈合,反而严重损害了原告骨折处的骨头,为日后骨折再次移位和膝关节僵直埋下了祸根。

    ⑤骨折再次移位后,不建议送上级医院,还不自量力的坚持为原告实施“螺钉取出重新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植骨术”。由于院方资质较低,缺乏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高水平的义务人员,根本无法胜任两次骨折移位后的这种疑难手术,结果这次手术的失败造成了原告右膝关节僵直、骨折处畸形不愈合、右下肢缩短并肌肉萎缩的严重后果。

    2、被告湖南某某医院的过错及导致的相应后果:

    ①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手术时引流管缝得太紧,导致引流管被拔断,人为过错又给原告增添了一次与骨折无关的“断裂引流管取出手术”,这一过错在娄底市医学会作出的湘娄医鉴【2009】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得到了认定。

    ②用于内固定的劣质钢板断裂,不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肉体损害,还损失了原告本次手术住院支付的近5万元医疗费,进一步加重了原告右膝关节僵直、骨折处畸形不愈合、右下肢缩短并肌肉萎缩的受损程度,同时还导致原告不得不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求医并又花费了近2万元医疗费。

    ③复查时发现钢板弯曲变形却没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二、两被告的上述医疗过错与原告的身体受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告年仅四岁的轻微骨折,从医学角度来讲是很快很容易被治愈的,但原告在两被告处先后6次住院治疗共实施手术5次,不仅没有治愈骨折,还给原告造成了右膝关节僵直、骨折处畸形不愈合、右下肢缩短并肌肉萎缩、走路跛行的六级伤残,而这一严重后果是因为两被告多次有过错的为原告反复实施手术和长期安装内外固定导致原告的骨头肌肉严重受损所造成的。由此可见,原告的身体严重受损与两被告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原告身体严重受损所遭受的各项损失达280754.49元。

    1、残疾赔偿金:12293.54×20年×50%=122935.4元

    2、医疗费:75335.09元

    ①娄底某某医院的医疗费:第一次住院3793.2元+第二次住院757.8元+第三次住院1200元+第四次住院500元(未开收据)+住院之外的108元=6359元

    ②湖南某某医院的医疗费:第一次住院49917.19元+第二次住院1127.15元+住院之外的96.5元=51140.84元

    ③省某某医院的医疗费:住院费17315.25元+住院之外的240元=17555.25元

    ④涟源市某某医院的医疗费:160元

    ⑤娄星区人某某的医疗费:54元

    ⑥娄底某某附属医院的医疗费:66元

    3、残疾辅助器具(股骨行走支架)费:3800元

    4、护理费:16713×3年=50139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96天×20元=1920元

    6、交通费:1205元

    7、陪护人食宿费:伙食费96天×20元+住宿费55天×40元=4120元

    8、营养费(购儿童高钙、锌补晶):656+144=800元

    9、鉴定费:5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关于钢板断裂的原因及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省市两级医学会以不属于其鉴定范围为由未对此进行相关的鉴定,而湖南某某医院也未就钢板断裂的原因及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根据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推定湖南某某医院在钢板断裂方面存在重大过错。

    五、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责任和计算损失)和一般的医疗损害侵权赔偿纠纷(按《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责任和计算损失,也常称医疗过错或医疗差错赔偿纠纷),本案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两被告具有医疗过错或差错是显而易见的,而原告方起诉时也是依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和确定相应损失的。

    六、本案系共同侵权,原告的所有损失应当由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虽然两被告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但原告的损害后果是由两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所造成的,因此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

据此,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向宗银 律师

                                 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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