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叶兰律师

阮叶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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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人身损害案

来源:阮叶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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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受害人汤某的委托,并受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进行了相关调查和阅卷工作,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王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王易携带凶器,故意伤害汤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王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附带民事部分

(一)原告是在“魅力四射”酒吧消费的过程中被王易所伤,被告人王易和被告“魅力四射”酒吧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81031凌晨,原告与其表弟在被告“魅力四射”酒吧消闲。中途因锁事与王易的同伴邓小兵起了冲突,双方并已动粗,在酒吧保安的强烈劝阻下稍有平息,但在尚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被告“魅力四射”酒吧非但没有报案,而是在王易等人尚未离开酒吧时就急匆匆的将受害人送出门外,且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受害人被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酒吧对消费者负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易与汤某均为 “魅力四射”酒吧的消费者,其间因锁事而发生冲突,王易对汤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汤某的人身损害(鉴定为重伤)。这种情形,王易的侵权行为是汤某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但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魅力四射”酒吧未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是造成受保护人汤某损害的重要原因,如果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完全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

(二)受害人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医疗费31160.46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费)

2、误工费4000/月×3.5(全休3个月+住院15天)=14000元,原告是海南省琼海育星学校的政教主任,月工资为4000元。

3、护理费3000/月×3.5(全休3个月+住院15天)=10500元,原告在住院及休养期间均是他的妻子李茂智在照顾他。李茂智也是海南省琼海育星学校的高级教师,月工资为3000元。

4、交通费1257.2元,已提交相关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天×15天×2=1500元,参照《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的为50元。

6、营养费3000元,营养费是原告为恢复健康而必须的支出费用。

7、后续治疗费50000元,根据医嘱得出的。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11417.66 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易在“魅力四射”酒吧故意伤害受害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作为“魅力四射”酒吧的一名消费者,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障,“魅力四射”酒吧对受害人在本案中所受到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

                                                              2010-09-03

本案开庭前与酒吧方面达成调解协议,酒吧方面赔偿了汤某两万元整。汤某撤回对酒吧的起诉。对汤某的十一万多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了八万多元。因被告人没有履行能力,本案判决部分尚未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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