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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如何起诉2023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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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如何起诉2023

    ---杜凯律师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医疗过错、违约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合同违约等纠纷。

民法典实行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加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医疗纠纷中,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对病例相关资料的封存和保管。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据此,如果医院对于电子病历没有在双方封存纸质病历的同时予以锁定并打印封存,病历资料的缺失等责任应当由医院方承担。

 

【医疗纠纷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要确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补偿标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经济补偿相对较少。因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往往以侵权纠纷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例中普通存在的问题。所谓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经鉴定属于医疗过错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经济赔偿,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获得的赔偿相对较高。因此,医方与患方向法院提出的鉴定申请及赔偿标准都不同。法院到底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者两个鉴定都进行,是目前审判实务急需解决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医院方提出才能直接做,患者家属提出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医疗过错鉴定要求的条件高。医患双方应先对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患方对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医疗机构的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则可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样就可以避免进行两个鉴定后鉴定结果出现冲突,法院难以抉择的情形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审判结果的统一。

【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典实施之后实行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患者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加害行为,产生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才能让医院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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