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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再研究2022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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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再研究2022

---杜凯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并不要求实际从社会上大多数人得到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1 、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对行为人集资时支付的利息不应计入非法集资的犯罪数额,对于案发后偿还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的,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量刑时可基于此情节,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2 、行为人以定期给予高额回报为由非法向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时,应以行为人实际吸收的数额来认定:对重复计算的部分应予以剔除,对重复投资的部分的数额应计入犯罪数额,对以无法兑付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的辩护理由的,不应予以支持。审计机构关于犯罪数额的《审计报告》与证人证言、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相印证时,可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予以采信。

3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大额保险可获取高额收益为幌子,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借款或优先合作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至案发不返还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行为人集资诈骗的数额计算,应当以其案发时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本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4 、行为人以犯罪为目的设立公司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对行为人设立公司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不考虑偿还能力且有隐匿资金行为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行为人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应考虑其案发时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对于案发前退还部分本息的,本金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利息部分用于抵扣未偿还的本金的,也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

一 、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区别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杜律师进一步分析主观故意方面的区别,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非法集资的主观故意是为了占有他人的资金,主观故意往往发生在集资之前,事后不予归还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故意是为了募集资金用于营利使用,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

二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三 、从行为方式上分析,集资诈骗人的行为方式必须使用诈骗手段,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行使多样,没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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