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检举他人受贿是否构成立功
被告人检举他人受贿是否构成立功
---杜凯律师
【引言】
被告人归案后为了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受贿,但系自己的行贿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2001)第50号案例对做了否定性回答。该案的裁定书指出“被告人在归案后检举他人受贿的事实虽然存在,但系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检举他人受贿系自己行贿行为不构成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看出,行为人只要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的,就构成立功。法律并没有规定排除情形。还有,在现如今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对于能够取得腐败线索的情节,要进行积极性评价,不应简单进行否定,而应当考量刑法对于立功、自首、从轻减轻处罚的本意进行裁量。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