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得以从支付义务拒绝履行主支付义务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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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得以从支付义务拒绝履行主支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
最高院裁判观点: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违反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为由拒付货款
货物交付使用后,买受人未在约定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嗣后又以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出卖人违反交付技术材料的从给付义务,买受人可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违反从给付义务不影响货物正常使用和合同目的实现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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