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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没尸检不配合鉴定败诉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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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11时许,患者黄某勇因车祸受伤入玉林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诊断:重型颅脑损伤:广泛脑挫裂伤、左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脑疝,呼吸循环衰竭。黄某勇死亡后,玉林某医院于当日16时征求患者家属是否同意尸检,黄某勇的亲属黄坚勇于同日16时45分在尸检知情同意书上写明“不同意尸检”,黄某在直系亲属签名栏签名,在签字者与患者的关系栏写明为兄弟。

2011年5月18日,玉林某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6月24日,一审法院委托玉林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7月1日,玉林市医学会致函以无法抽取法医专家,医学会不宜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将案件退回。后经双方同意由玉林市医学会从外地法医专家库中抽取法医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9月28日,一审法院再次委托玉林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玉林市医学会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玉医鉴字(2011)3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

 黄某林等5人不服玉林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于2011年11月19日申请再次鉴定,2012年5月4日,广西医学会进行了再次鉴定,同年5月28日,广西医学会出具关于终止黄某勇与玉林某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的函,以患方书面表示“对医方作出的重型颅脑损伤致死的死因不予认可”,患方不认可医方作出的临床死亡诊断,又无尸检证据,在死因不能明确情况下,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而未做尸检的死因鉴定,超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畴,决定终止本鉴定。

黄某林等5人同时于2011年11月19日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一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玉林某医院在对黄某勇进行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2月23日,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复函认为用现有的送检材料进行鉴定依据不充分,决定对法院的鉴定委托予以终止。

另查明,本案在黄某林等5人第一次起诉的诉讼期间,一审法院曾根据黄某林等5人的申请,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2010年12月8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复函:经对送检材料审查后,发现送检材料中没有黄某勇受伤后11时30分入院后到18时之间的护理记录,因此无法受理该案委托鉴定事项。由于黄某林等5人在第一次起诉诉讼期间,增加诉讼请求的数额,但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一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黄某林等5人又提起第二次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玉林某医院对黄某勇的诊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黄某勇因外伤住院,玉林某医院根据患者症状、体征诊断患者为重型颅脑损伤有临床诊断依据,根据诊断对患者采取手术及药物治疗操作规范,所用药物剂量、用法在正常范围内。在举证期限内,玉林某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经玉林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玉林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证据及颅脑CT片未经双方质证的情况下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因此,该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广西医学会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因是由于黄某林等5人对玉林某医院作出的临床死亡诊断不认可,又无尸检证据。而没有尸检证据的原因是黄某林等5人不同意进行尸检,导致患者的死亡原因无法从病理学上查明,因此导致不能启动再次鉴定的责任在于黄某林等5人。而对于不能启动司法过错鉴定的原因分为主要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没有尸检证据,患者死亡时,玉林某医院已履行有关告知义务,黄某勇的亲属黄坚勇在尸检知情同意书上写明“不同意尸检”,应视为黄某勇的亲属对死亡诊断无异议,事后又反悔,提出质疑,主要责任在于黄某林等5人;次要原因是现有送检材料不齐全,有关护理记录的缺失也是一定的原因,因此应由玉林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医患纠纷,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玉林某医院应以积极的行为履行举证责任,但由于黄某林等5人不同意尸检,造成没有尸检证据,致使未能启动医疗事故技术的再次鉴定及司法过错鉴定,故黄某林等5人应当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对黄某林等5人诉称本案未能启动医疗事故技术的再次鉴定及司法过错鉴定是由于玉林某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不告知黄某林等5人进行尸检,而是由与黄某林等5人不相关的未成年人签字“不同意尸检”,该签字没有法律效力,其诉称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玉林某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基本符合常规及规范的,但玉林某医院的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一定的疏忽,导致缺失了部分护理记录及在病历书写中出现时间书写矛盾,玉林某医院在对黄某勇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确定玉林某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玉林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5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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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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