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彬彬律师

延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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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法获取会议决议、财务账目 股东知情权纠纷

来源:延彬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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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公司设立于2003年,登记股东为小甲、小乙、小丙。实际股东为小甲、小乙、小丙、小丁。小a公司成立后,由小丁担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后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小丁于2005年离开小a公司。2012年小丁向小a公司发出函件,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但遭公司拒绝。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依法享有知情权。股东只有行使知情权,才能有效地实现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公司法对于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限制,只需小丁具有小a公司股东身份,其即可查阅上述材料,故对小丁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小a公司提出小丁曾涉嫌犯罪,并存在很多损害公司的行为,认为其目的不当,所以拒绝。但最终法院认为小a公司的这些理由尚不足以证明小丁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据此判决小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被小丁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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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延彬彬
  • 执业律所: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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