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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有什么期限

来源:黄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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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

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那么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呢?本文将为您解答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的问题.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理部对经由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对需要进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检修、鉴定或者重新检修、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事故的检修、鉴定应当在20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理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修、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求公安机关交通理部分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交通事故致死的,尸体检修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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