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因探视幼子对簿公堂,依据民法典该怎么判?
来源:张明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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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民法典,一般要考虑法律事实引起或结束的时间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此案中,小明爸阻止小明妈探望小明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据此法院认为,离异父母的探望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母子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小明父母离婚时未约定探视内容,考虑到小明的的年龄、智力状况、表达能力,现能较为清晰地表达自己需求,应适度尊重其关于自身权益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小明妈每月可到小明住所地探望两次,并规定了具体探视时间,小明爸应予必要协助,或可在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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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英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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