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英律师

张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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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同居一年没领证,分手彩礼费退吗?

来源:张明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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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朱某经熟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双方订下了婚约,并由双方父母参加举行的小范围订婚仪式。周家应朱家的要求,按照当地习俗送给朱某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价值2万元。随后朱某便住到了周家,与周某开始同居,数月后朱某便怀孕,周家非常高兴,多次催促周某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但朱某此时却发现彼此对过去了解不够,同居一起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朱某不愿与周某办理结婚登记,并自行到某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朱某提出分手后,便回了自己家,周某此时要求朱某退还彩礼费,朱某不同意,周某便将朱某诉至法庭。

本案中周某与朱某虽同居但未登记结婚,给付彩礼的行为很明显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在周某要求朱某与其办理婚姻登记时,朱某拒绝与周某进行登记,双方已不满足缔结了婚姻关系的条件,故朱某应当返还周某为此支出的彩礼。法院审理后对该案经过调解无果,判决朱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某所送的婚前彩礼现金10万元及首饰一套。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青年男女在为缔结婚姻之前,同居并给付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中,应看双方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并共同生活,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其他事由导致行为目的不能实现,比如婚姻纠纷中,如果是交付彩礼一方隐瞒不能结婚的事由或有虚构年龄等欺诈事实而导致婚姻无法缔结,则过错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失去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而对于其他原因介入造成不能缔结婚姻的间接事由,都不能成为对冲给付责任的过错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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