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英律师

张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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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债务人离婚后,债务人的配偶还应承担清偿责任吗?

来源:张明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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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屋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屋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万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费用,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的劳务费用1.5万元。2005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要求支付劳务费,但张某以无钱为由推脱不给。2006年5月,李某将张某和文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与文某共同清偿劳务费1.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她与原告李某既不相识,也没有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如果他签了雇佣合同也是与前夫之间雇佣合同,因此她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她的起诉。

【处理意见】

本案中张某欠李某的劳务费应为共同债务,尽管法院判决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前妻文某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某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法律条文】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友情提示 】

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对共同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保留债权证据,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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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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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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