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三十岁的邱某的父亲几年前不幸车祸身亡,他和母亲、妻子一起生活。两年后他的母亲在他的建议下再婚了,和邻居刘某建了新的家庭,邱某的妻子吴某认为婆婆已经再婚了,就没必要再养她了,于是就建议邱某停止每个月给她支付生活费。邱某也觉得有道理,于是便这样做了。邱某这样做对吗?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再婚子女是否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问题。邱某这样做不合法。
孝道中华民族两大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规范着为人子女的一言一行。养亲是子女对父母的最基本义务,是基于人的报恩观念而产生的。每个人都是有父母所生,又是因父母的精心照顾而长大承认,这种生命创造及养护的客观事实使人类产生了报恩意识,即在自己的父母年老之后要竭尽全力赡养父母,尽“反哺”义务。
而作为礼仪之邦,我国更是在法律上对此作了最为基本的、较为全面的规定,尽可能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49条及《婚姻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虽然邱某的母亲已经再婚,但是并没有因此而导致赡养母亲义务的终止,邱伟仍然需要继续赡养他的母亲,需要每个月支付足以维持她生活的赡养费,不可以停止给付。
《宪法》
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婚姻法》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困难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30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