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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敲诈勒索罪的最新立案标准

深圳敲诈勒索罪最新立案标准

 

 

20194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8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伴随这一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和施行,进一步丰富了敲诈勒索罪犯罪手段的内涵,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为起点。

 

其他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法〔2014174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別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一、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法院审理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五百元以上:(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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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