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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事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事项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1. 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 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3. 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当事人对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提起上诉的审理法院

 

1.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2.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案件的执行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审级示意图

 

 

 

 

注:

 

     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诉讼标额在50亿元以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其他一审行政案件,指广州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案件类型用※标注。

 

     4. 广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上限为50亿元。

 

     5. 广州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涉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由广州市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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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