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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的仲裁制度

香港的仲裁制度

 

香港仲裁现行的法律依据是《香港法例》中的《仲裁条例》(第341章),其内容部份源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拟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逾120个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

香港特区于19996月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议订立机制,让内地与香港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可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政府为此于20001月修订《仲裁条例》以实施这项安排。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是香港特区和亚太区内订立各种解决争议方式的独立公正仲裁中心。仲裁中心为香港特区和海外地方的解决争议及仲裁事宜提供资料,设有国际仲裁员名册和本地仲裁员名册,并备有调解员名单。仲裁中心设于中区交易广场,内有10间为仲裁而设的聆讯室和会议室以及完备的支援设施。

仲裁中心实行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两种仲裁制度。机构仲裁是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如国际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伦敦国际仲裁院。通常,由某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都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而临时仲裁则完全由仲裁员和当事人“管理”,可以选用现成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或由当事人自己设计规则。临时仲裁不需要向仲裁机构支付费用,较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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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深圳用户201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