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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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公司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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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起诉瑕疵一出资的股东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法定的价格补充责任,公司可得利益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必须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明确批准作为国家出资投入,并且要授权相关单位持有股权,否则该土地不可以作三为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原告南京富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

  被告南京四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力公司)。

  四力公司为出资设立富力公司,于1998年8月委托南京永诚国际咨询评估公司对其拟作为出资的部分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房产面积为1055平方米,评估值为301 700元;土地面积为2830平方米,使用权价格为424 500元;设备评估值为118 142元。1998年9月18日,江苏富森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公司)、四力公司及徐寿年签订三方合资联营协议一份,约定: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富力公司,四力公司出资75万元,出资方式为以土地、厂房和部分设备折价出资(附四力公司评估报告书、富力公司生产区平面图和土地房产入股协议书);土地以联营各方确认的图纸为准(详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同日,三方又签订土地房产入股协议一份,约定:四力公司以土地房产入股,三方认定为75万元(含设备金额),其中房产实际使用面积为1055平方米,土地实际使用面积为2830平方米(详见四力公司评估报告书),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四力公司以富力公司名义办理产权使用证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办证所需一切费用由四力公司承担。后四力公司将土地、房产及设备交付给富力公司,双方对土地的四至范围表述一致。1998年10月27日,南京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富力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由投资方缴足,其中,四力公司投入实物资产部分(含房地产)计84.43万元,以其中75万元用于注册,超过部分挂应付款核算。同年11月4日,富力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9年7月,房产部门向富力公司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面积759.61平方米;同年11月,土地管理部门向富力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经现场勘查查明,四力公司交付富力公司实际使用的房屋为三处房产,即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房屋的实际状况与评估报告中所记载的房屋一致,面积也基本一致,评估报告中评估价值分别为生产用房价值204 700元,办公用房价值85 000元、实验用房价值12 000元。该三处房产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已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但房产所有权证面积分别比实际面积分另4少88.78平方米和133.61平方米(该部分面积属于房屋内部隔层,房产部门未颁发所有权证),实验用房73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另,四力公司已将价值118 142元的机器设备交付给富力公司?

  富力公司于2004年5月24日以公司成立至今四力公司仅交付房产759.61平方米,且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为由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四力公司补足395.39平方米的房产,如不能交付,则支付该面积房产1998年的价值,并赔偿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损失,共计750 000元;(2)四力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850 000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合资联营协议及土地房产人股协议的约定,四力公司应投入价值750 000元的土地、房产和设备,作为对富力公司的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四力公司拟作为出资的实物的总价值超过750 000元,该评估结论得到富力公司三方股东的一致认可。实际履行中,四力公司已按约将上述实物全部交付给富力公司,该事实也得到验资机构的确认。从房屋所有权证可以看出,实物交付后,房屋结构已发生变化,与原平面图存在明显差异,致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因房产在四力公司交付后已发生变化,故富力公司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为四力公司出资不足,缺乏依据,其要求四力公司补足房屋面积并赔偿差价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协议约定四力公司应为富力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未特别约定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四力公司也于1999年为富力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富力公司已实际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四力公司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因该片土地的使用权类型并非出让,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也无任何管理部门要求富力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故富力公司要求四力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8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宁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驳回富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 010元、诉讼保全费8520元,合计26 530元,由富力公司负担。

  富力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四力公司已经向富力公司交付了面积为1055平方米的房产,只是交付后富力公司改变了房屋结构导致房屋面积与约定不符,没有事实依据,四力公司应当补足相应面积的房产。(2)一审判决认定四力公司已为富力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协议约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力公司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富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力公司辩称:(1)四力公司已将约定的房产交付给富力公司,由于富力公司将房屋结构改变造成面积减少责任不在四力公司,而在于富力公司;(2)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办到富力公司名下,四力公司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1998年9月18日富森公司、四力公司及徐寿年三方签订的合资联营协议、土地房产人股协议和1998年10月27日南京审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四力公司应当向富力公司投人价值75万元的房产、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注册资金。在实际投入过程中,四力公司将联营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实物交付富力公司的使用情况如下:价值118 142元的机器设备完全按约交付所有权;价值204 700元的生产用房和价值85 000元办公用房办理的房产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虽与约定的投入面积不相符,实际面积不相符,但由于该房产与所评估的房产一致,其价值并不因房产所有权证记载面积的减少而下降,因此该两处房产应认定投入到位;价值12 000元的实验用房因四力公司至目前为止仍未将房产所有权证办理到富力公司名下,该房产不属于富力公司所有,因此,四力公司对该房产的投入没有到位;28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至目前为止仍为国有划拨土地。设有办理出让手续,且四力公司未能举出该土地使用权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和其被授权管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富力公司虽然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但仅仅可以根据国家的授权使用,不能将土地记人公司资产范围和进行处分,因此,四力公司对土地使用权的投入没有到位。综上,四力公司实际投入到位的资产价值407 842元,对于未到位的资产依法应当按约定履行,但鉴于客观上该房产、上地使用权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依法应对750 000元注册资金中342 158元的不实部分承担补足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四力公司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不当,应予纠正。富力公司认为四力公司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的上诉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因此,富力公司要求四力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该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82号判决;二、四力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富力公司补足出资342 158元。三、驳回富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 010元、诉讼保全费8520元,合计26 530元,富力公司负担20 958.7元,四力公司负担557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 010元,富力公司负担14 227.9元,四力公司负担3782.1元。

  在实践中常见的追究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纠纷是股东之间因出资不足而形成的违约纠纷和因般东瑕疵出资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属于较为少见的公司请求股东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的纠纷:本案涉及到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两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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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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