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来源:王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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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罗 ,女,汉族,19 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宋,女,汉族,19 年5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
请求事项:
1、依法强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2)开民一初字第 号判决书的内容,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6000元;
2、依法强制责令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自2011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3、被申请人未在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作出(2012)开民一初字第 号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5月13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无故拒不执行该判决。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长沙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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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林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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