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集体土地上无产权证的厂房,合同无效。
因城市用地成本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生产型企业选择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厂房来降低企业成本。然而,由于农村法制意识淡薄,很多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或是由于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无法取得房产证或是由于在建房时未依法办理建房手续,导致所建厂房为违章建筑,无法领取房产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虽然主要是针对城镇房屋租赁的,但也明确指出“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租用集体土地上无产权证的房屋,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在陈良招与昆明市西山区拥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拥护二组与陈良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拥护二组将该小组自筹资金建盖的4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陈良招使用。法院认为,拥护二组于2006年11月15日将该小组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给陈良招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拥护二组未能够举证证实其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取得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经法院向规划部门查证,诉争地上建筑物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拥护二组与陈良招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云端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赛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同样认为,双方争议房屋无合法权属证明,就该房屋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