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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融资制度建立中必知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一)

来源:王春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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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投融资制度建立中必知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一)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王春林

一、投融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投融资制度起步时间比较短,从发展角度看:应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后共两个大的发展阶段。前一阶段是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这与当时的中国国情有关。经过改革和发展,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过度到市场经济体制,这与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有一定关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随着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投融资体制建设也有了明显变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变化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7年的10年间,这个时期称之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步建立阶段;第二个阶段从1988至1991年的3年间,这个时期称之为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入阶段;第三个阶段从1992至1997年的5年间,这个阶段称之为投融资体制改革攻坚阶段;第四个阶段从1998年至今的20年间,称之为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及成果初现阶段。期间,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国民经济发展九个五年计划中和2010年远景目标》中,提出到下个世纪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后,1999年3月正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为投融资法律制度设立,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从上述不同时期的发展历程看:我国投融资体制发展大致经历了约40年的时间,由初创到成果显现,进一步验证了我国投融资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与客观经济发展规律。虽然,在投融资领域中,存在着诸多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总体而言,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二、投融资制度的历史可塑性

随时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经济变化如同海底世界一样,看得见、摸不见,一定意义上需要经济学者、专家在这个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产业政策。虽然,市场化要求“优胜劣汰”。但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行业仍需要加以保护,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行业或企业可以通过重组、并购的方式保留下来。投融资市场的严酷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要求很高。

中小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相对比较艰难,需要对国家不同时期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管理规定随时掌握并认真加以学习和了解。诸如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8年1月19日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国资委、一行三会联合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批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2017年12月27日公布实施的《招投标法》,2016年12月19日发改委《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一些相关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7年5月17日,发改委批准了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化银行债券转股权专项债券,成为首单获批的债转股专项债券,意味着债转股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一方面地方金控公司已经开始涉足债转股,另一方面债转股资金来源进一步得到拓展。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政策比较多,政策导向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投融资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因此,形势下探索投融资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宏观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非常严峻。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地理区位因素,经济环境因素,经济文化因素,经济结构调整不协调等诸多因素是困扰中小企业投融资发展的主要瓶颈。在投资领域中,单纯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国家投资总量、结构、布局规划的实施,不利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因而必须建立科学的投融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部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0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

有些看似与投融资制度没有关联性的规定,其实质因素是没有通过这些内容定真正懂得投融资政策领域内规定的涵义。经济活动的深度融合性非常复杂,在千丝万缕的行业规范中,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框架结构,企业就必须要培养一批特别能攻坚克难的专业化队伍。诸如财务人员、市场开发人员、市场风险分析人员、法律服务人员、营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一个庞大的组织结构体系,加入投融资市场参与竞争,就需要方方面面的相互配合,构筑完整的投融资制度体系,各方面的力量都要发挥作用,组织协调好机构的运转,科学、合理、可行、可操作性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三、中小企业投融资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投融资制度,严格意义上属于经济法学调整的范畴,而企业又属于商法调整的范畴,商业经营主要以经济活动为中心,经济活动依附于商业主体发挥功能,二者密不可分。探讨投融资制度,必须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才能准确把握投融资制度对中小企业宏观经济发展前景的概况。投资主要是指以有价值的资产,投入到某企业、或某项目、或某经济活动,并获取经济收益回报的商业行为或过程的总称。包括实物、资金、人力、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商业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方式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固定资产等投资方式,通过投资能够加速企业产业升级、技术进步,是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

    融资是指企业以其自身生产经营及其资金运用,按照一定的经济活动规律,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银行贷款、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信用担保、融资租赁、股权债权、债转股、呆坏账资本的盘活、信托资产等,但不包括企业拆借方式的融资。有关投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制度问题比较多,企业投融资法律制度和投融资是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虽然,法律、法规对投融资制度给予了宽松的环境。同时,也要看到国家有关投融资环境治理的严肃性和紧迫性。中小企业投融资产生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多数情况是对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政策知之甚少,甚至一些中小企业基本不清楚。对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更是从不进行专业性的培训,重视程度特别差。对及时掌握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一些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而言,各方面的效益都要好于信息滞后的企业。因此,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于中小企业显得更尤为重要。由于投融资操作性要求比较高,制定投融资制度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论证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尤其是习近平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党的十九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以及2018年1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公报“关于宪法修改建议《草案》”等重要文献必须掌握和认真学习领会,中小企业投融资的核心目的是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整合市场资源配置,调解市场功能,从站起来到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高度,立足于市场经济活动,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所进行交易的一项商业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并实际完成投融资事项,首先要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其次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其达到实现投融资交易合法、合规,并最大化实现交易目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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