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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毒品案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3-05 浏览量:0

被告人xx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特大毒品案)

辩护词

     被告人xx涉嫌走私、运输毒品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物证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藏匿的115包毒品海洛因净重5686654克(5686654公斤),含量为72.5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依法提起公诉,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词要点如下:

一、被告人没有走私、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系非源头犯罪,不能够适用死刑,也不能够单纯以涉案毒品的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三、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因此本案社会危害程度不大。

四、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也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本案中二被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符合《刑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话,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被告人对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表示满意。

谢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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