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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构成要件是怎样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6-24 浏览量:0

  要想构成自首,首先必须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者缺一则不叫自首,就不能够从轻甚至减轻处罚。

  一、自首构成要件是怎样

  我国《刑法》第67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有鉴于此,本文将分别讨论不同类型自首的构成要件。

  1.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般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一般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从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意愿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应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罪行”指犯罪事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及其结果。

  2.准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又称余罪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构成准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特定的主体。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定的罪行。即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二、自首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三、自首的原则

  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之后,还可以认罪认罚,这样可以表明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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