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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信托的设立目的是什么?

来源:王海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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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自愿的行为,该种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合法的、确定的信托的目的,是设立一项信托的必须所具备的要件之一。那么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什么呢?近日王海英律师就设立信托来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设立信托

按照本法关于信托方面定义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都要是出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遵循委托人要确定的信托的目的,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而从受托人的方面来看,影响信托的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的基本要素。

 

 

二、信托目的的确定性

 

设立信托总是出于一定的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就是信托的目的的确定性。该信托目的,对与信托财产发生直接、间接的关系的利害的关系人,也是有着重要的影响。使受托人可以非常清楚地明了应当遵循该项宗旨并履行其受托的义务,第三人也可以清楚无误地来了解该信托的意思表示。在信托活动的实践中,作为私益信托,委托人都会注意在信托的文件中确定具体、明确的信托目的。但在公益信托中,可能会出现比较广泛、抽象的信托目的,不用于非公益的目的。

 

 

三、信托目的的自由性和多样性

 

信托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的利益,信托的活动的实践证明,信托的行为的多样性、无限性,反映了信托的目的的自由性和多样性。

 

 

四、信托目的受法律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虽然信托行为与一般民事商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信托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了禁止性的规定,信托的设立的行为不得违反。例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以及“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等,又例如: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属于欺诈信托。

 

 

 

 

五、信托设立的要素及其注意事项

 

 

1、信托设立的要素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的目的。

2)、信托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4)、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5)、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的合同签订时,信托就此成立。采取其他书面的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的信托时,信托就此成立。

 

 

2、设立信托的注意事项

 

受托人在实质上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所以要选择有专业的人才、正派的经营、良好的信用和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方能达成你所托付之信托的目的。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自益信托),或是部分的自益与部分的他益。

 

确立信托的目的之后,选择适当的信托产品,以实现信托目的。例如:若为投资增值,可选择各种资金信托产品;为照顾未成年子女者,可以选择抚育的信托、保险金的信托或遗嘱的信托;为管理财产者,可选择不动产(开发)信托或不动产租赁信托;为财产增值者,可选择指定用途信托的资金投资有价证券;为准备退休之后颐养天年或欲来照顾年长长辈者,则可选择退休金的信托、老年安养的信托等。

 

 

以上就是关于信托的设立的目的”相关方面的解读,王海英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作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托人在实质上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所以要选择有专业的人才、正派的经营、良好的信用和值得信赖的信托公司,方能达成你所托付之信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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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英
  •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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