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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不是一定会从轻处罚

来源:吕德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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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其中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明确了认罪认罚从管的调节幅度。


我们知道,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并就认罪认罚的认定和从宽的把握明确意见。

 

关于认罪认罚,有几点需要明确:

1、认罪认罚情节是一个法定的“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意味着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有的罪行严重的案件也可以不予从宽;“从宽”处罚情节,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于法有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就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在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轻重,认罪认罚情节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结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并合理确定从宽调节比例。

 例如,罪行严重的,从宽幅度相对就小,甚至不予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反之,从宽幅度就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存在交叉,认罪认罚情节与这些情节同时存在时,一并作为认罪认罚的因素考虑,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就不再作独立评价、重复评价。

所以,认罪认罚了未必会从轻处罚,根据意见以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确定认罪认罚的量刑时,关注的是认罪认罚的“价值”,说白了就是你认罪认罚的作用有多大,这个要看你是什么时间认、认识的程度、实际上的悔罪表现有多么的诚恳。所以如果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被告或嫌疑人越早认罪越好。另外,认罪认罚一定要与退赃退赔、被害人的谅解相配合,“价值”才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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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吕德政
  • 执业律所: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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