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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

来源:江旭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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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运输毒品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江旭斌律师担任你院马x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马x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此案已有一定的了解,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运输毒品,在运输过程中遭盘问,且在盘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其情节符合法定的自首要件,属于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马x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马x系特殊人员,依据《刑法》第18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马x虽然具有运输毒品的事实,但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受他人指使、雇佣的,其本身就是一个运输工具。

犯罪嫌疑人马x的供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为了赚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由一名四川籍男子为其安排到西昌、缅甸、南伞,之后又由该男子为其安排食宿,按照该男子的要求运输毒品,进行体内藏毒。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纯粹就是一个受他人指使、雇佣的运输工具。据此事实,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被告人的前述事实,属于法定从轻的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其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是好的,且真诚悔罪。

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其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从属性、辅助性,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意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见于此,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精神,在为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酌定从轻。

六、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因在运输过程中截获,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鉴于犯罪嫌疑人具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恳请贵院不单纯以涉案数量大小决定刑罚轻重,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江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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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江旭斌
  • 执业律所: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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