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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需规范

来源:刘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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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需规范

                                                                   作者:刘宇

     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尤为突出的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和混乱无序。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割据,必然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分割。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分,其服务水平也可想而知,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二、政出多门,行业管理滞后,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混乱状态。

     对法律服务市场行使资格授予等方面管理权的单位有多家,責任不明,造成管理中的漏洞;作为主管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超范围、跨地区办案的现象并没有认真查处,公、检、法等部门对法律服务又把关不严,致使一些冒牌律师出现,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法律服务市场亟需规范、整顿。

      1、实行法律服务市场以律师为主、法律工作者为补充的业务垄断制度。即通过立法,确立法律服务市场,除律师、法律工作者外,任何人不得涉足,法律工作者应“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在边远、贫困地区,保留法律工作者资格,符合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和兼顾多层次需求的原则,也符合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要求

      2、公、检、法三家应严格审查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各种手续,包括公函、授权委托书和执业证。笔者建议将执业证复印件与公函、授权委托书一并装卷,三证缺一不可,严把进口关,杜绝无执业证人员在诉讼中出现。

       3、健全律师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应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因此,在注重律师自律的同时,必须健全外部的监督机制,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的律师进行严厉惩戒,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由规范律师到最终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6月12日第五版。(本文是作者2003年发表的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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