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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及法律后果

来源:高保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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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婚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对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原则的严重违反。重婚是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和现代社会的客观因素交织而形成的一个怪胎,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同时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重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前一个婚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种重婚的表现形式要求前一个婚姻必须属于合法婚姻,也就是说必须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得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同时,后一个婚姻也必须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就是前后两个婚姻都是登记结婚。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这种明目张胆的重婚表现形式越来越少。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前一个婚姻属于合法婚姻,也就是说前一个婚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后一个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即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这种表现形式要求后一个所谓的婚姻当事人必须是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如果不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属于重婚,充其量属于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表现形式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而重婚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和重婚一样,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属于婚姻法列举的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因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进行赔偿。

     我国政府对待重婚的态度是有不干涉原则逐步过渡到禁止原则。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以前重婚的处理原则的规定》规定“由于是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因此,我们一般是不加干涉”,自1950年《婚姻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于重婚的行为就实行禁止原则。但对西藏地区和涉台重婚因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制度,一般是采取不干涉主义。

     《婚姻法》修改后,禁止重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重婚既然是对婚姻法的一种严重违法,当然要有法律制裁措施。重婚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分析:一是重婚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重婚属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的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重婚属于婚姻法列举的法定离婚情形之一。因为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重婚一方对其赔偿。二是重婚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更是规定了“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是对重婚和破坏军婚的最严重制裁。

      当事人在以配偶存在重婚这一事实为理由要求离婚时,要搜集固定配偶重婚的证据材料。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现代化的通讯方式所记载的信息经过法定形式固定下来以后都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婚姻登记查询,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但不得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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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保山
  • 执业律所: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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