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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的微商是否应受消法规制

来源:马建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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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里的微商是否应受消法规制

年前一则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影星夫妇张庭二人经营的上海达尔威贸易公司,上榜上海市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名单。该公司代理向记者表示,公司2018年度缴税总额高达96亿元新台币(约21亿元人民币)。很多人在这则新闻的暴击下,才明白很多微商,不是装富而是真富啊。

众所周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传统的PC端网购逐渐转向更便捷的移动端,微商应运而生。这类微商最为常见的是通过社交平台,即微信,比如微信群或者朋友圈,推销各种商品,以往朋友圈大多为家人朋友交流分享的私密空间,但随着使用微信人数突破10亿大关,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商机,微商充斥着朋友圈,美妆、美鞋、美包、美衣、美食……俨然成为了各种商品的集散地。当越来越多的广告出现在了我们的朋友圈,有人在无形中,用朋友圈开启了一份事业;也有人,因此受到了消费权益的侵害,但这一块儿一直以来却是法外之地,这里的法主要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微商经营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微商的发展基于微信的兴起,是社交电商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可以理解为朋友圈摆摊,成本非常低,甚至低于开淘宝店。当然伴随着巨大的利益,与此带来的主要问题有:商品质量、多级分销和私账收款。

第一,商品质量问题。微商的核心成交场地在微信个人号中,监管最薄弱,容易投诉无门。特别是很多人喜欢在微商那里购买的零售、土特产,大部分都是三无产品,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第二,多级分销问题。很多微商常常建立多级分销体系,很容易触及“传销”的法律红线。

第三,私账收款问题,因为在微信个人号体系内,都是用私人转账的形式完成交易,这种模式不仅容易使得其成为法外之地,逃脱税务监管,而且因为没有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保障体系,出现纠纷后,消费者权益也更缺乏保障,比如得到货款后不发货的情形,或者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因为没有平台协助公布电商的具体联系方式,很有可能面对着屏幕后不知男女的微商几次协商不成后,就被拉黑处理。

  二、《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微商问题解决困境

第一,立法缺失。以前并没有相关立法规定来规制其运行秩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表明微商是否适用新消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拥有7天的反悔权,新消法可以适用于淘宝京东等交易制度相对完善的网络购物平台,但是由于朋友圈的交易性质属于私下的行为,不适用该法,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对此进行规制。

  第二,监管缺位。《电子商务法》出台前对于朋友圈的微商并没有确定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微信管理平台也只能通过封号、限制其加好友等方式来对该行为予以限制,并不能做出实质性的处罚。对于微商的侵害行为并没有制止作用,更是不能挽回消费者所受的损失。

第三,维权困难。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具体信息,比如经营者的名字、地点、商品情况等并不了解,如果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三、《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微商可否受到规制

《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831日通过,自201911日起施行。那么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朋友圈里的微商是否可以适用该法呢?根据该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该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规制的就是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不受电子商务法调整,除了第十条提及的五类对象无须进行市场登记,其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长期稳定的销售货物就应该进行市场登记,就应该属于电商法中提及的经营性活动。例如朋友圈零星偶然交易不属经营行为,但长期刷广告有售后等微商就属经营性,例如偶然在二手交易市场上开账号卖二手物品就不是经营行为,但以个人物品置换为由却长期大量销售超出生活常识外的商品销售显然就属于经营行为。如果是经营行为,当然应该受到《电子商务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四、消费者权益如果受到微商侵害如何维权

首先,如果消费者从朋友圈中购买商品权益受到侵害,解决途径大体有: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见电商法第六十条)

 其次,对于未依法进行主体登记或公示的微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见电商法第七十六条)

最后,根据电商法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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