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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孙术校律师解析——夫妻忠诚协议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量:0

夫妻之间为了维护双方婚姻关系的稳定,有的人往往会选择与伴侣签订“忠诚协议”。一般来说,夫妻之间财产型“忠诚协议”通常以一方不履行忠诚义务,需要承担对相对方的金钱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净身出户”的形式加以约定,本文主要针对“忠诚协议”约定由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讨论。



一、此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目前是存在两种观点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应属无效。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倾向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如果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会导致婚姻关系物化,从而丧失婚姻原本的意义。第二种观点则是肯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原因是“忠诚协议”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稳定,并且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并且“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责任,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于自己的财产的一种合理处置,只要该协议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忠诚协议”原则上应该认定有效。肯定其效力的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而“忠诚协议”恰是迎合了该立法目的的需要,是《婚姻法》立法目的的具体化表现。另外站在公民私有财产自由处分的角度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忠诚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上可以视为双方对各自财产的一种合法处分行为,应肯定其效力。

关于上述协议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从道德上肯定其效力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是否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不得而知。



二、“忠诚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基于这个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不同地方的法院针对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各异,因此也没有办法对这个问题进行统一回答,故本文以江苏为例。《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最新解答》第24条解答: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解答得知,夫妻“忠诚协议”只能依靠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去履行,而如果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忠诚协议”条款是不行的。据此可以理解为,“忠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道德义务,非法律义务,而道德义务显然是不适合赋予司法强制力的。但是如果有过错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无过错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忠诚协议”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对外产生的债务,能否以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让一人承担为由,相对方主张免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我们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以夫妻内部的约定来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不论上述“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也不论“忠诚协议”是否能够得到司法上的强制力,笔者认为暂时也不用考虑这些问题,而是应该先把“忠诚协议”签订起来,万一这类协议的效力在某一天被立法机关确认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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