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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徐水区孙术校律师解析——劳务分包法律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28 浏览量:0

近年来,建筑施工类企业人身损害纠纷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增长趋势,从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来看,主要以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的居多,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也有不少。作为总承包单位如何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大的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非法转包或分包的各转包人、分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没有资质承包人的,存在过错,应与非法承包人(雇主)一起对雇工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为避免承担责任必须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劳务分包方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劳务人员发生工伤,发包人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建筑施工类企业,特别是总承包人在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把关劳务分包单位或个人的资质,避免因把关不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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