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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

来源:郎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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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

  答: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此而解除,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判断:

  (1)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后,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当然随之解除。

  (2)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使继父或继母与母亲或父亲离婚而使婚姻关系消灭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完全消灭。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3)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父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双方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随之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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