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康律师

郎康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判断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来源:郎康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24
人浏览

婚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何判断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答:审判实践中,原告凭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在这类案件中,夫妻的另一方往往以出具借条的一方当事人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某一具体的债务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出具该借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还是应当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具体的标准应当是怎样的?关于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我国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判断,主要看该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该笔负债所得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如果该笔负债所得并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就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夫妻双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7条之规定。其中,《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中,《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两种观点,各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看似矛盾,实际上并非如此。具体分下如下: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是从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从夫妻关系内部关系的角度所作出的规定,如果举债方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必须要举证证明这笔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外所借,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则配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偿还了债务,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追偿时,也应当由举债方承担债务的发生系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3)因此,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配偶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免责事由,该配偶就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其配偶在偿还了该笔债务之后,有权向其追偿。



以上内容由郎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郎康律师咨询。
郎康律师
郎康律师
帮助过 582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金华义乌福田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郎康
  • 执业律所: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7*********55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金华
  • 地  址:
    金华义乌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