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挂靠机动车的侵权责任该怎么确定?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人浏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其中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上述规定尽管确定了多种的共同诉讼人,但并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规定: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关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才终于由最高法院以正式司法解释的名义予以确定,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兵律师咨询。
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172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