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

王兵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民法典分享:侵权责任篇之“自甘风险”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9
人浏览

一、案件示例

事发地广州,一名40岁大叔和14岁少年同时在篮球场上过招,结果大叔在正常拼抢的过程中摔倒,经诊断左肱骨踝骨折外加左肘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需要静养1-2个月。术后一年才可取出固定物,评定为九级伤残。在大叔受伤后,少年的母亲主动开车送他到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垫付了超2.3万的医药费。但大叔方面觉得这远远不够,向法院起诉,提出共计13万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少年母子则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大叔方面返还之前垫付的钱。

最终,受理此案的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大叔方面的诉求,但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同样驳回少年方面有关退还垫付医药费的诉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少年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分担部分损失。

其一,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竞技体育的激烈性、对抗性和风险性,其参加篮球运动,依法属于自愿的甘冒风险的行为。在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让同样基于自愿参加打篮球活动的少年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与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所以不宜让竞技比赛的其他参赛者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二,在本案中,少年很好的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在不存在法定过错的前提下,少年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鉴于大叔因少年的参与产生了一定的身体及经济损失,基于公平原则由少年一方分担部分经济损失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少年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四、法条解读

本次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其中引起广泛讨论的是增加了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其中亮点之一就是“自甘风险”原则,这是根据社会上出现的问题,对特殊侵权的类型和规则的丰富,使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更加完整,进一步扩展了人们的行为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俗称“自甘风险”条款,也叫“风险自愿承担”是指已经知道做某件事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这种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自甘风险”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

第一,文体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拳击、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第二,行为人是自愿参加,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甘愿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攀岩比赛就不会受到伤害,而自己在明知有危险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第四,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同认可的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本次将其纳入《民法典》中,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风险提示

自甘风险”条款的确立,一方面为文体活动的开展免除了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在自愿参与具有危险性的文体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充分评估风险后再量力而行。当然,其他参加者也要尽到注意义务,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王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兵律师咨询。
王兵律师
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172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兵
  • 执业律所: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0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