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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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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刚刚过去,快递运输迎来高峰期,忙中难免出错,如果快递丢失,又没有保价,由谁来赔偿,赔偿多少?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

高某在江阴常年从事羊绒衫的销售,也多次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羊绒衫。2014年12月10日,高某照常在某快递公司江阴某网点办理快件托运。然而三天过去了,客户说没有收到货,高某赶忙上网查询订单,发现该快递于2014年12月10日19点39分到达快递公司便没了下文,货物至今也下落不明。

    后高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快递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的规定按照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他们收取了高某10元的快递费,只能赔偿30元。而事实上,高某丢失的快递中装有11件羊绒衫,价值7480元。

【争议焦点】

法庭上,货物丢失后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法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被告快递公司不属于上述“邮政企业”,不适用邮政法的赔偿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律师评析】

目前快递公司经常以未保价,拒绝赔偿,即使赔偿也要按《邮政法》规定“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赔偿。本案判决说明非邮政快递公司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全额赔偿,但这里笔者要提出一个问题。全额是多少?你如何证明你所邮寄的物品价值?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和销售商,网购贵重物品,最好要求寄件人对快件进行保价,保留快递单据,详细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邮寄物品信息,同时收到货物先验收后再签收,以此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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