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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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一宗房产继承案的分析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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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房产继承案的分析

某社区居民王女士问,父亲早年去世后,名下有一处房产公证由哥哥继承。哥嫂离婚,约定房产归哥哥所有。现哥哥因意外去世,留有侄女未成年。其母亲即孩子奶奶想让此房产全部归孙女所有,同时想保护到孙女18岁后,再全部交给她,又担心中途变化。如何处理?

石律师解答:王女士父亲去世,其名下的房产中的父亲所有份额由其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现经过公证,其他继承人放弃,由其哥哥一人继承,即为哥哥的财产,其他继承人不再享有权利。

因哥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继承及受赠的财产(房产中其母亲份额部分,实质是赠与,并非继承),并非遗嘱确定其继承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同时,此房产其母亲部分是赠与给了哥哥,亦未确定仅为哥哥一人所有。故属于哥嫂夫妻共同财产。但哥哥嫂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哥哥所有,房产最终为哥哥个人财产。

哥哥意外去世后,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继承,因父亲已先去世、老婆离婚,在本案中即由其母亲、女儿继承。所以,此房产为母亲、女儿各占一半份额。

作为奶奶担心孙女权益受损,因其儿媳另嫁他人,可以采取公证或诉讼方式,确认此房产归其和孙女共同所有,凭相关文书变更产权人,在孙女成年后,再另行赠与,变更登记至孙女名下。毕竟孙女离成年还有较长时间,如果有其他担心,可以以公证遗嘱等方式,确认由孙女继承,以确保孙女的利益。在程序上,因为前儿媳是孙女的法定监护人,有必要在发生相应的程序时,依据有关机构规定要求其参与。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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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 执业律所: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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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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