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忠律师

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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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劳动法要略

来源:石志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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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要略





一、劳动关系的合法建立应注意的几外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晶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工作相关的情况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也有义务对自身与工作相关的直接情况向用单位进行说明。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的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期限短于任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限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2种情况下,一般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3种情况中,如单位存在过错,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难与共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难与共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决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职业病防治



所谓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即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产生且被列为卫生部职业病防治名录中的疾病。



2)工伤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工伤范畴。



3、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案例提示:



1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设立了预防门诊,进行儿童免疫疫苗接种和动物咬伤疫苗接种工作,并由单位正式职工在该门诊担任相关工作。20066月,该中心决定将预防门诊正常工作之外的工作以劳务形式交给非本单位职工。鲁某具有护士资格。20069日,鲁某接受中心的条件到其预防门诊承担中心正式职工休息时间的工作量。次月,鲁某领取报酬1000元,在中心财务中是以劳务费发票形式支出劳务费1000元。三个月后,鲁某领取的报酬数额增加到1200元。20084月。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化,中心不再需要鲁某提供其单位正式职工休息时间内的工作,并于425日告知。鲁某因此将该中心告上法庭,要求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经两审判定,鲁某与该中心属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分析:因鲁某在到该中心工作之初未与该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现有相关证据(劳务费发票)仅能证明其与与心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本质区别的,劳动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将要订立的是哪能种性质的合同,避免因混凝土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而引起纠纷。



2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荼得工伤赔偿?经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丁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等费用。



分析: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丁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丁某所在单位主张丁某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3王某上班期间,离开本职岗位到另一车间参与操作,孰料被机器挤掉了四根手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为工伤后,工厂不服。日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本案中,王某并非在本车间出的事故,并不影响对王某工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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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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