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海律师

宋建海

律师
服务地区:-

擅长: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宋建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8
人浏览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6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以上内容由宋建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建海律师咨询。
宋建海律师
宋建海律师
帮助过 8029人好评: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胶南市珠海路40号珠海饺子宴院内(城乡建设局东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建海
  • 执业律所: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09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
  • 地  址:
    山东省胶南市珠海路40号珠海饺子宴院内(城乡建设局东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