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买卖双方互相欠款没有结算对抵顶金额发生争议的泰安案例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6
人浏览

买卖双方互相欠款没有结算对抵顶金额发生争议的泰安案例

       泰安儒商律师介绍:对主张抵顶货款的事实陈述前后不一致,违反民事诉讼“禁止反言”的原则,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提出的已抵顶相应款项的主张,法院会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账明细单备注有“子公司没签字,还未拿回”“先不签”字样;第二次开庭时,公司补充提供了2014年12月至2016年间向xx提供商砼的部分生产单,该部分生产单与公司第一次庭审时提供的由xx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中载明的商砼数量可相互对应,该次庭审中,xx对公司提供的该部分生产单所对应的日期予以认可,但主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次庭审中,公司同时提供了明确了相应型号商砼单价的对账单,对该部分对账单载明的相应型号商砼单价,xx予以认可,但主张该部分商砼款系代替结算其向公司提供的水泥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双方之间曾存在水泥、商砼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相应阶段发生的水泥款与商砼款相应抵顶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等多次提起诉讼,且诉讼中多次存在水泥款与商砼款抵顶的相关内容陈述,双方在上述诉讼过程的所涉陈述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就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签名确认的11份对账单所载明的商砼供应日期的陈述前后不一、对原告主张的案涉商砼中是否存在抵顶水泥款的陈述亦前后不一,且其在作为原告起诉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起诉状及庭审陈述、提供的证据中对以案涉时间段形成的商砼款抵顶水泥款事宜均未予认可,其在否认案涉商砼款形成时间的同时再行主张案涉商砼款已抵顶相应的水泥款,违反了民事诉讼“禁止反言”原则,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提出的案涉商砼款已抵顶相应水泥款的主张,故对xx提出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手写笺中相应内容是否真实,对本案查明事实并不形成实质影响,故对被告就该笺中签名、捺印及该笺的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及损失(以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商砼款上诉人是否已经抵顶付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常年的买卖业务,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公司处购买商砼的同时,亦向公司销售水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诉求的是2014年至2016年期间xx购买商砼的货款,上诉人主张:其2014年向被上诉人供应水泥,应以2014年和2015年供应的水泥款与本案被上诉人诉求的商砼款进行抵销。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并陈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抵顶协议,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案件已经对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的水泥款进行抵顶认定。经查,民事判决书处理的是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xx向公司供应水泥形成的水泥款,该判决同时确认:公司通过转账及抵顶房屋的形式向xx支付该期间内供应的部分水泥款,公司尚欠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水泥货款。故本案中xx主张抵销的2014年水泥款并未在案件中处理。xx在本案中主张以公司2014年从xx处购买水泥形成的水泥款债务一千余万元与本案商砼款债务抵销,因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xx主张抵销的2014年水泥款债权债务情况本案中尚无法认定,xx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抵销认定。本案中应支付公司商砼款。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

       原标题: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以上内容由马家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家强律师咨询。
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520人好评:2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