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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电信诈骗一定要赔偿公司损失吗(律师推荐案例)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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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电信诈骗一定要赔偿公司损失吗(律师推荐案例)

泰安公司会计、出纳等人员被电信诈骗,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不是一概需要赔偿,通过以下两个案例可以了解到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多少等。

案例一: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xx公司诉xx、xxx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本人过错违反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张xx系xx公司会计,xxx系xx公司出纳兼办公室行政职务,两人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工作期间因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xxx和xxx轻信冒充xx公司董事长的QQ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xx公司款项67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xx公司将公司款项存放于xxx的私人账户,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由xxx、x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壹鸿公司经济损失13.4万元。

xx公司、张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x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xx与xxx的过错共同造成xx公司损失发生,但由于二人在公司日常款项支出流程中的主要职责存在区别,因此过错程度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其各自的具体过错、过错大小,以及其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故改判张xx、xxx各自承担20%赔偿责任中的一半,即各自承担6.7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关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上述两种情况都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对劳动者履行职务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本案中,张xx、xxx作为财务这种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且该规定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借此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情况,故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

2.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的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民事侵权纠纷领域,要依据归责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归责原则的确立也应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不宜适用民事侵权领域的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可参照适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的过错也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仅是轻微过失或疏忽,可考虑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过错的证明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提高用人单位的求偿门槛。本案中,张xx和xxx作为xx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应当负有谨慎义务,但二人在款项的支付过程中没有遵守财务工作要求,属于合同约定的违反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的情况,可以认定二人具有重大过失。

3.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从法理角度考虑,规定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应包括两方面:一是惩戒劳动者过失,补偿单位损失;二是促进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经营。因此,如果将损失完全转由劳动者承担,则可能导致单位松懈自己的管理职责,不利于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而言也有失公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责任比例,以及劳动者共同造成单位损失情况下责任比例的确定。在确定劳动者承担责任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本案中,xx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建立规范的书面财务规章制度,且未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基本要求,将公司款项存放在xxx私人账户,因此一、二审根据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确定劳动者承担20%赔偿比例较为恰当。由于张xx和xxx各自职务不同,虽然二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本案损失发生,但二人对造成损失存在不同过错,并能基于各自过错分别实施行为,故应对二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加以划分。

本案案号:(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06号,(2016)渝01民终4416号案例编写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万 怡 黄 晨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二:骗子假冒老总 财务被骗48万

公司制度有漏洞 财务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对x公司损害结果不具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且x公司财务管理亦存在漏洞,故判决驳回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xx作为刚入职员工对公司人事关系和内部管理并不熟知,且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不规范情况,对于公司因职务风险遭受诈骗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劳动者无重大过错不承担责任

本案xx作为公司财务人员,遭受电信网络诈骗,使公司产生巨额损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系犯罪分子侵犯公司财产权,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即第三人侵权。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害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损失情形下,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电信网络诈骗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导致企业财产很难追回,犯罪行为亦须等待刑事侦查结果。一方面从企业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可以将企业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失归为经营风险,由企业自担损失;另一方面劳动者履行过程中若违反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则应为企业分担部分风险损失。所以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比例有所不同: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

    劳动者赔偿责任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

过错系责任承担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本类案件中,基于劳动关系特殊性、保护劳动者权益价值取向和风险自担原则,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成立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因重大过失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所以认定劳动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可从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犯罪行为手段可识别度、劳动者工作年限及从业经历、劳动法价值取向等综合审慎认定。

本案xx虽然是有较长从业经历并获得会计上岗证的财务人员,但其入职x公司时间较短,涉案诈骗发生在其入职当月,在其对于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关系不太熟悉的情况下,公司亦未对其培训即让xx主管公司财务,系公司自担用人风险之后果。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要求财务人员划账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xx系根据公司前台人员的要求添加诈骗微信账号的,并非无故自行添加。另外在电信网络诈骗难以识别的情况下,徐某已经尽到普通人最起码、最简单的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劳动者确实存在直接故意情况下,劳动者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赔偿义务。在本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一般考虑到劳动者恶意与犯罪分子或侵权人串通,共同诈骗公司财产。因涉及刑事诈骗犯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民事案件须中止审理。所以劳动者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下一般需要等待刑事侦查结果,认定劳动者存在犯罪行为。在重大过失情况下,赔偿范围应考虑到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损害后果、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等酌情认定。

案例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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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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