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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被告是保险统筹人的泰安案例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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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告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被告是保险统筹人的泰安案例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马律师推荐的以下判例,可以了解被告是车辆第三者保险统筹人怎么赔偿,处在城镇规划区但没有进行城镇建设的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大部分护理护理依赖怎么赔偿。

案情: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莱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完全性失语构成三级伤残;外伤性癫痫构成六级伤残;颅脑外伤后软化灶形成,开颅术后分别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自2017年5月9日-2017年12月8日(期间需2人,院外1人);末次出院后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颅骨修补费用约40000元。

原告丈夫系公司员工,事故前12个月实发工资分别为:平均每月7112元,日均237元。2017年5月9日事故后,因护理原告未上班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被告供销社作为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统筹(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在统筹额(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所住村庄虽在新泰市城镇规划区,但尚未实施城镇建设,其将土地流转租赁给光伏企业,每亩每年收取租赁费1000元,属于土地经营方式的转变,土地性质仍是村集体土地,原告仍享有土地经营收益权,原告土地未被征收,不属于失地农民,其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误工费计至定残之前一日,为41.42元×470天=19467.4元。原告定残后的护理事宜应当主要由其丈夫承担,根据工资银行流水情况,事故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非农业,原告请求残后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准许。根据原告年龄及伤残程度,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相关规定精神,其残后护理费自2017年12月9日末次出院后暂计算15年,数额为36789元×15年×40%=220734元,年限不足部分可待15年后另行主张。

来源:陈x与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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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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