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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律师函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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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作者:山东马家强律师

xxx:

我单位正式接受xx的委托,在审查了泰安市公安局xx分局对你做出的(2015)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后,现就你侵犯xx健康权纠纷一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正式函告于你。

201x年x月xx日晚x点左右,在xx大街北xx旁边的中国福利彩票站,你将xx打伤,致其面部尤其是眼部受伤害,之后xx到xxxx中心医院就医,期间花费了检查费、医疗费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你应当赔偿xx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各项费用xxxxxx元。现xx要求追究你的侵权责任,希望诉诸法院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现提出如下法律建议给你:

你应当积极同xx方联系双方和解,以免诉诸法院,如果xx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由你一并承担,因此希望你慎重处理,积极同xx协商解决此事!

此致

联系人:xx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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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强律师
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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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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