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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应当知道哪儿些事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量:0

起诉要求退还“彩礼“应当知道哪儿些事儿?

 文/刘骏 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8日,原告经其叔叔与被告1相识,同年3月29日,原告给被告1、被告3(被告1母亲)见面礼金若干元。2020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1按当地习俗订婚,当天给付订婚礼金若干元,原告还将其母亲所有的黄金首饰到金器店融化后置换新的黄金首饰交给被告1,被告1、被告3还收取了原告亲友的红包。订婚后,被告1即跟随原告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与被告1互有经济往来。2020年农历年底,原告与被告1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1遂与原告分居,原告起诉要求退返上述款项合计若干元。

【法院认为】

1、彩礼是当事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的金钱及财物。原告给付被告1价值较大的黄金首饰以及给付被告方见面礼若干元、订婚礼金 若干元皆与缔结婚姻的目的紧密相连,故上述钱物均属于彩礼的范围。

原告主张发给被告1及其亲属的红包,及双方互赠的红包,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2、原告与被告1因双方原因已分手,双方无法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1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与被告1订婚后同居生活了较长时间,同居期间被告1身体患病,应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金额。

4、被告2、被告3系被告1的父母,按当地习俗,原告的彩礼是向被告1一家交付,故其父母应当与被告1共同履行返还义务。

【法院判决】

由被告1、被告2、被告3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袁某彩礼若干元。(笔者注:返还金额法院酌情减少后的金额。

【律师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本案原告和被告1订婚后,虽长期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1收取的“彩礼”性质的各项礼金,依法需要返还。

2、关于“彩礼”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三条:(一)主观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二)客观上是按照当地习俗;(三)给付标的是金钱及财物。

3、同居时间长短是彩礼退还多少金额的重要因素。本案中,法院正是考虑到了双方同居时间较长,故适当地减少了被告退还彩礼的金额,以此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4、收彩礼是家庭行为,不是被告1的个人行为,故被告1的父母,需要与被告1履行共同返还彩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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