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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的处理

来源:庞伟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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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原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少,一般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多,有些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故此处仅就被告不到庭的情况略作讨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进行拘传,强制其出庭。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法律要求被告出庭,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这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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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庞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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