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凯东律师

赵凯东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劳动仲裁诉讼的时效

来源:赵凯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8
人浏览
        仲裁时效的一般原则: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仲裁时效的特别原则:因为工伤提起劳动仲裁的,没有规定时效,而是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没有劳动法规规定提出工伤伤残评定的时效和提出仲裁的时效,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中认为,应在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后一年内提出工伤待遇仲裁,否则视为超过时效.

  诉讼时效: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为15天。
以上内容由赵凯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凯东律师咨询。
赵凯东律师
赵凯东律师
帮助过 2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凯东
  • 执业律所: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0801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