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象松律师

唐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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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娄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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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律师营销的几个特点

来源:唐象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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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阶段律师营销的几个特点

  1、对律师职业能不能商业化认识模糊

  大部分律师认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与商人提供商品有相似性,但是又同时认为律师又不同于商人,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前者完全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兼顾社会正义。

  大多数律师不认可律师行业过度的商业化,在律师营销方式的选择上相对于其他行业有着明显的保守性,主要表现在大多数案源仍是来自于口碑这种传统的营销方式。虽然律师做广告在观念上受到广泛的接受,但直接宣传律师的硬广告仍得不到多数人的认同,而更多的律师倾向于较为委婉的方式。对于公益诉讼,更多的是将其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方式,而不把他看作是一种营销活动。其实以上这些争取案源的手段,在商人眼里均是市场营销行为,但大多数律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2007年新《律师法》第二条给律师作了一个基本定位,既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行规都没有禁止律师或律所做营销和做广告。律师或律所的在三个维护的前提下适当商业化是必然趋势。企业法律服务完全商业化将势不可挡。

  2、关系营销是律师的主要案件来源

  目前律师业务最主要的来源大部分是通过朋友、熟人、亲戚等特殊关系形成,小部分是通过自身名气、声誉吸引来的,而通过律所的名气、声誉吸引客户的情况不是很多。传统的关系营销,特别是亲、友等特殊关系的营销,仍是律师开拓案源的主要途径。口碑营销在律师开拓客户中也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所以一个新律师要达到一个城市律师收入的平均水平,通常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来积蓄特殊关系。但是社会管理越来越规范,要想靠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及客户领导的关系来拓展案源已经越来越难,所以很多律师由此很迷茫。

  3、目前律师习惯使用的三种媒体营销手段

  大多数律师对在媒体上做广告在思想上是接受的,但是由于他们对此还是持谨慎态度,实践者不多。目前主要有三种常用的营销手段:

  一是通过网络媒体介绍、宣传自己,这是使用最普遍的营销手段;

  二是采取报纸、期刊等平面媒体的形式;

  三是采取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

  除网络之外,书刊等传统平面媒体仍是律师最常采用的营销媒介。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却只有少数律师在使用。网络作为一个传媒平台在律师的经营活动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但三种模式并没有给律师行业做大做强带来多少实实在在的机遇,显然这些手段作用有限。

  4、在营销方式上主要使用知识营销

  律师或律所为了扩大知名度,提高美誉度,吸引潜在客户注意,主要采取或即将采取知识营销的措施。撰写和发表文章是最常见的知识营销方式,讲课与培训也得到了被调查者的普遍接受,许多律师还采取建立博客和网站、主办赞助或者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这表明,大家均认识到知识营销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几种主要知识营销方式都有许多律师采用,显示了律师在知识营销方式选择上的多样性。

  5、客户从认可知名律师向追求团队服务转变

  由于名人效应的作用,当事人聘请律师曾一度以追求律师名气为目标。但是,当社会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数量有限的名律师由于所承接的法律事务明显增加,和受到自身精力和事务所规模所限制,逐渐无法有足够的精力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在以追求服务质量、满足需求的理性驱动下,当事人逐渐放弃了盲目追求律师名气,转而更注重法律服务实效。因而开始把目光转向以团队来提供优良法律服务的律所,从而形成了由认可知名律师向追求律师团队服务的发展趋势。

  6、全浮动效益工资制已严重阻碍律所快速发展

  全浮动效益工资的分配体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行其是、各自发展和以个人社会网络为基础,进行业务拓展的格局。在这种分配体制形成的格局下,案源是律师个人的资源,客户是律师个人的客户。因此,任何所谓开展团队协作的鼓动,在各自为战的浮动效益工资分配体制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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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象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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