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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任某伤害罪成功做了无罪辩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5 浏览量:0

辽检最终于2018年12月28日对任某伤害一罪作出不起诉之裁定

    案情简介:被害人夏某于2017年11月在某一办公场所吸烟,因女工作员劝阻其吸烟,对便对女工作人员出言不逊, 办公场所领导前去制止便遭其谩骂和殴打,这时到此参加活动的任某也上前劝阻,但也遭其谩骂和多次殴打(有影视资料为证),大家见夏某是喝酒闹事不听劝说也只好作罢各自离去, 夏某便去报警说有一人打他,警察带他去医院检查,其拒绝医生检查,事后天第二自己又去医院检查,结果是鼻梁骨骨折,公安将之立为刑事案件.

    孙韬律师作为任某的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仔细研讨卷宗,多次找现场证人取证,便以审慎的态度向检方递交了<任某不构成伤害罪的法律意见书>.

    孙律师认为侦察机关认定任某故意伤害的证据主要有三份,分别是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鞠某的证言和现场提取的监控录像。但此三份证据均存在一定的矛盾:首先是被害人夏某的多次陈述存在着矛盾,夏某在侦查机关前两次陈述均证实任某第一次劝其不要吸烟后因辱骂任某任某就用拳头打其面部一下,导致其鼻部受伤.而第一次补充侦查中夏某陈述改变为:其与任某有过几次撕扯,最后一次任某在退休办公室门口撕扯过程中,其先挥手打任某一拳任某还手一拳打到他鼻子上。第二次补充侦查中夏某再次陈述其是在第一次与任某撕扯时候被任某打伤鼻子-----。其次是鞠某的证言前后不一致存在着疑点很多,如鞠某在侦查机关的两次证言中第一次并未提到看见任某打夏,第二次是在看了监控录像之后才证实看见任某打了下某一拳。两次补充侦查中鞠某的证言均发生变化,且与之前的证言存在矛盾-----。再次监控录像无法清晰证实故意伤害事实。监控录像系谁侦查机关案发后提取并经省公安厅做了技术处理,监控录像显示任某夏某互相撕扯, 夏某先动手打任某, 任某只有向上举拳动作,无法判断任某是否打了夏某,现场监控没有坏,动作是连贯的,为何没有监控到任某打夏某的动作?再结合其他的现场十几个证人证言来看,案发当时夏某鼻子没有明显的外伤,也没有看到任某打夏某.-----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对任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辽检最终于2018年12月28日对任某伤害一罪作出不起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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