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律师

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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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婚姻家庭

涉外遗产纠纷系列案

来源:谢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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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人田中先生长期在深圳香港两地做生意,20091月,田中先生在深圳的居所内猝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原先生亲属的委托,办理了遗产继承和抚养费强制执行案和遗产调查非诉讼案件,为田中先生的家人顺利理清了复杂的财产关系。

田中先生的母亲远在日本,由于是猝死,田中并没有留下遗嘱,去世后,他妹妹秋子委托我所处理一切法律事务。

一、  遗产调查事务:田中先生离开日本多年,日本的家人对他的财产状况完全不了解,经过我所律师在深港两地的调查,查到其名下的银行资产,房产两处,另有在香港购买的商业保险。

二、  继承纠纷诉讼:田中先生在深圳有一段短暂的婚姻,2001年田中先生与李小姐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美子,2004年田中先生与李小姐离婚,美子跟李小姐生活,田中按月支付抚养费。田中先生去世后,他的女儿和在日本的母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所律师作为田中先生母亲的代理人,向她详细解释了中国关于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并考虑到田中女士远在日本,不便于管理深圳的物业,建议她放弃房产产权,接受现金补偿。最后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场异国亲人之间的争产纠纷。

三、  抚养费执行案:在我所处理田中先生遗产继承事务过程中,他的前妻李小姐以继承人美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至美子成年。我所律师认为,田中先生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已经因其身故而终止,田中的女儿已经因继承其遗产而获得了生活教育的费用,要求将抚养费从遗产中扣除于法无据。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法律链接:《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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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文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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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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