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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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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陈xx时年56岁。自此开始在xx石油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石油公司未为陈xx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8月10日,陈xx自称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遂于2016年5月30日向乌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16年6月1日通知其不予受理,陈xx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

乌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出具证明称,陈xx于2015年4月开始按153.90元/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陈xx与华xx油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xx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非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不符合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另一方面,陈xx在xx石油公司上班之时56岁,也未达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加之被告xx石油公司对原告陈xx自2011年12月起在其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不持异议,因此,双方应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陈xx与被告乌苏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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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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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501*********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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