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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贺律师教维权——邻里关系的相邻权益

来源:贺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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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相邻权

  近段时间有不少读者来点咨询有关涉及邻里关系的法律问题,比如,同楼的业主长期在楼梯间堆放杂物影响上下通行、上楼的业主搭建太阳蓬影响下楼业主采光、临楼的业主在自家阳台大面积安装反光玻璃导致阳光长期反射刺激对面楼的业主、楼下业主安装防盗网导致楼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等等。

  律师点评

  以上这些纠纷都属于房地产相邻权纠纷,房地产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对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房地产相邻关系主要包括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风关系、相邻采光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滴水排水关系、相邻环保关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相邻关系的性质、特点,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即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和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此即相邻关系的目的之所在。因此,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嫁,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实现法律规范相邻关系的社会目的。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即相邻关系要求相邻一方为另一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作用权给予必要的方便,因此要求相邻各方具有团结和互助的精神。同时,相邻关系也要求享受权利的一方给承担义务的另一方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公平地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即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对于历史形成的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以历史形成的界墙、通道、间隔等,相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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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俊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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